星期一, 1月 14, 2013

失去純真的文學創作

互文性或抄襲

本文轉載自2012.6 "華文文學" 學術雙月刊的113 期 
朱小燕

摘要: 在文學的領域裡, 抄襲應當被裝扮成互文? 學者們的聲音應當取代法庭裁決嗎? 加拿大學術界與司法界對互文或抄襲的看法是一致的嗎? 馬可福音12 章十七節在活用的學習聖經讀本(Mark 12:17, Life Application Study Bible )”中說, “屬於凱撒的歸凱撒, 屬於上帝的歸上帝.” 我建議何謂抄襲”, 何謂互文”, 還是留交法庭決定吧!


一條蟲

本人既非學者又非律師, 僅僅是位定居加拿大的作者與讀者, 但我卻願意懷著學習的心情來探討一個文學創作的問題. 過去百年來, 不僅科技的研究突飛猛進, 藝術文學的突破也令人刮目相看, 正值此時, 抄襲卻成了學術與文學界的一個重大議題. 一篇阿古斯特. 寇理( Augustus M. Kolic) 1983 “學院英語(College English)中寫的抄襲---有道理的一條蟲( The worm of reason )”, 陳述了以下的看法: “… 那條叫抄襲的蟲子, 毀掉了學術研究與推理過程的果子, 並餓死了孕育這具有獨創性研究的種子... ( )

        2011 年六月三日, 加拿大约克大學徐學清教授發表了一篇命題為 細說世界文壇抄襲三大案---文學創作中的抄襲與互文性的文章, 在中華讀書網網站刊出. 若我沒解讀錯誤, 徐教授認為, 若是作家使用了他人的創作, 只要竄改了形式, 即使保留了實質內容, 就不算抄襲.她說, 備受爭議的加華作家張翎沒有抄襲, 因為張翎作品中的結構, 人物, 語言完全是獨創的當然任何一部文本都不是封閉的, 孤立的張翎自然而然地受到文學前輩和同輩作品的影響 ” ( )

        上述爭論不免讓我想到, 當年在加拿大國稅局擔任反避稅官員時, 我經常與不同的稅務律師爭論實質與形式的問題. 有些納稅人為了躲避纳稅, 常將公司作形式上的改變以達到逃漏稅的目的, 實際上, 卻是換湯不換藥. 根據拜倫商業字典(Barron’s Business Dictionary)的說法, “實質是事實或重要的某些基本部份, 實質與形式不同, 它必須遵守法律, 或遵守技術的風格與順序. ( ), 拜讀了徐教授的大作, 不免讓我產生疑惑, 難道在文學的領域裡, 這原則行不通嗎?


茱莉亞.克里斯蒂瓦的互文性
                  
徐教授在中華讀書報上說, “后现代主义理论将作品的互联关系解释为 互文性,即Intertextuality。互文性是该理论的一个重要观念,阐述的是文本之间的关系,后被广泛用于语言学,符号学,精神分析,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后殖民主义等理论。它由上世纪60年代法国著名的后现代主义理论家,哲学家茱莉亚·克里斯蒂瓦(Julia Kristeva)所创,最著名的是她在字词、对话、小说Word, dialogue, novel)一文中提出的任何文本都是对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转化的论断。互文性是文本的基本属性,没有文学作品的互相影响,渗透,转化,也就没有文学的发展.”

        馬力安.維柏斯特在英國出版的百科全書 (Merrian Webster, an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Company) ),對互文性的定義解釋如下: “一篇文章以其他文章的文本為基礎,來創造這篇文章文本的複雜關係”  (註 四

        容我將上述百科全書的定義用通俗文字重述一遍, 那就是 當你拿其他作者的文本當基礎, 攪合一些自己的文字, 同時/或者加些其他作家的文本, 便說那是你的創作, 這就叫互文性.” 以此類推, 這有書卷氣的互文性名詞, 也可被視為被容許的抄襲”, 長久以來, 這種互文”, 在學術界引用是很普遍的現象.

        徐教授又指出, 克莉絲蒂瓦不僅是後現代主義大師, 還是互文性這名詞的創始者, 這點, 我不同意, 其實這互文性的手法, 早在中國古典文學中就存在了,不是有句古話說 天下文章一大抄?” 互文性這名詞看起來十分帶有書卷味, 實質上指的不過就是 合法的抄襲罷了. 古時候, 沒有著作權法, 自然就遑論抄襲有罪了.

那年頭, 許多才氣縱橫的窮困文人, 加上口若懸河的說書大師, 及缺少娛樂的聽眾們彼彼皆是, 於是就在有了石頭記’, 有了情僧錄’, 有了風月寶鑑’, 有了金陵十二釵這些書後, 終於在曹雪芹的互文, 將那些書重組, 寫成了紅樓夢’ ,而為文壇帶來了豐碩的果實. ( ) 至於西遊記’, 卻是明代文學家吳承恩的巨著, 由於他少年時, 喜歡聽神話故事, 就將唐僧取經的歷史行蹤, 結合了民間故事與戲曲, 加上佛學經典, 就寫下這本巨著. 再說 水滸傳’, 那是一部由北宋末期, 歷經兩三百年的作品, 包括了許多民間故事與傳說, 諸如 花和尚 武行者, 再加上 宋江起義’, 到了明末元初, 又經施耐庵等人互文而成. 至於三國演義則是羅貫中根據歷史 三國志互文而成的巨著. 因此, 當徐教授將創造互文性這概念的榮耀, 歸給了克莉絲蒂瓦, 卻不提起我們歷史上那麼多文壇大師的貢獻, 我覺得這是對不起中國歷史, 也對不起那些傑出的文學大師們的.


新约與舊约互文

西方有些學者因為聖經新约中的章句有些來自舊约聖經, 便稱新舊约有互文的先例, 有人或許會認為, 既然連聖經都能互文”,何況文學呢?

沒錯, 互文性的例子在聖經中彼彼皆是, 因為新约經文是自舊約經文及舊约的書籍, 諸如申命記或先知書或創世紀等中的紀錄引述而來.” ( ) 另有神學家指出, “ 舊約為教導新约及其中敘述的情況墊下了基礎, 聖經是漸進性的啟示, 若是跳過任何好書的頭一半, 再想看完它, 會有困難了解人物情節及結尾的. 同樣, 當你看到事件, 人物, 法律, 祭拜的制度, 契約, 及舊约聖經中的應许, 你才能完全了解新约.” (註七) 聖經屬於宗教類,提摩太後書三章16-17 節中說, “所有經句都是神的默示, 以便利教導人們在生活中知道甚麼是對, 甚麼是錯, 當我們犯錯時, 改正我們, 教導我們走對的路, 神利用這來預備祂的子民作各樣好事. ( 取自: 生活運用研習聖經)

        因此, 新舊约聖經是由同一位作者交錯編織的, 那就是神自己, 目的是要激勵所有讀者, 敬畏神, 敬畏救主, 要愛祂, 要與祂同行, 要盡心盡意地服侍祂( 請參閱申命記10 1 ), 以宣揚福音. 我們因此是被 , 那位聖經的作者授權, 來互文/抄襲祂的著作, 目的是為服侍祂. 當我們引用聖經時, 我們不需神另作書面同意, 因為聖經告訴我們,可以儘量引用.

徐教授怎麼說的?    

明顯的, 新舊约聖經中的例子, 與徐教授所說的互文性不同, 徐教授同意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 1973 年百科全書撰寫名詞定義說, “… 每一篇文本都是循環回復的引用中的新的肌體…” 為了辯解自己的理論, 徐教授也引用了三個案例來說明 互文性在文藝創作中不是抄襲”. 她鼓勵作家們不須客氣, 儘管向其他作家已出版的書籍中取才, 她說, “ 它們可以被公眾共享, 借鑒, 充實, 發展, 完善…” 她舉出格雷厄姆.斯威夫特(GrahamSwift), 伊恩.麥克伊(Ian McEwan)文及丹.布朗(Dan Brown)三個案例來說明自己的看法.

威廉姆.福克納 對  格雷厄姆.    斯威夫特
William Faulkner  v.s. Graham Swift

有位澳洲名叫約翰.伏糅( John Frow)的學者指出, 威夫特(Swift) 的《遺言Last Orders》跟威廉姆·福克納(William Faulkner)的小說我彌留之際As I lay Dying》極為相似, 暗示前者有抄襲後者之嫌. 教授舉這例子, 為的是證明抄襲有理”, 就說 : 顯然,兩部小說有明顯的承襲關係:基本情節框架一樣…”, 接著又將互文性的理論重述一遍, 証明前者抄襲後者是有理論根據的.

可是一篇由Ghent大學學者多日安. 范國普(Dorien Van Gorp) 2007 年五月提出的, 命名為 威廉姆·福克納的小說我彌留之際》與斯威夫特的《遺言》的比較研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f William Faulkner’s As I Lay Dying and Graham Swift’s Last Orders) , 將兩部作品的主要不同之處列舉如下:

-“福克納的小說採用的是美國南部的歷史而斯威伏特寫的卻是他極為熟悉的祖國英格蘭, 以及有代表性傳統的賽馬和酒館等等. 相反的,福克納說的是關於貧窮的事

-遺言中的角色對未來充滿楽觀, 我彌留之際卻懷疑人生的價值, 而讓讀者感到悲觀,憤世嫉俗, 遺言卻對未來充滿了希望

-斯威伏特利用這揭穿英國保守派的想法, 福克納卻是對美國夢概念的諷刺.

-這兩部小說的不同, 是在於處理宗教的主題上, 福克納是利用誇大的極度偽善基督徒來揭穿宗教的虛偽, 而斯威伏特的小說對宗教的看法卻比較微妙.

根據上述, 斯威伏特顯然並未抄襲福克納的作品, 換言之,在兩本概念相同, 但主題不同的作品中, 是沒有抄襲問題存在的, 這與徐教授所說, “兩部小說有著明顯的承襲關係是有所不同的.

魯斯拉. 安德魯絲對伊. 麥克伊文
Lucilla Andrews v.s. Ian McEwan


麥克伊文(McEwan)贖罪(Atonement)”, 被指為抄襲了安德魯絲(Andrews)的自傳沒時間浪漫(No Time for Romance)” ,結果, 安德魯絲不幸去世, 讓麥可伊文撿了便宜.

若當年抄襲事件爆發, 88 歲的安德魯絲不是病危的話, 她會出席一個由羅曼蒂克作家協會主辦的晚宴, 舉辦晚宴的目的, 是為了要頒贈終身成就獎給安德路絲, 她當時極盼望出席, 因為她要利用那個機會, 發表一篇我指責的演說, 那演說是針對得獎小說家麥可伊文而來. ( 請參閱MAIL網站25/11/2006茱麗葉.蘭燈的報導The Mail On Line, by Julia Langdon) 安德魯絲要叫麥可伊文知道,她知道他獲文學獎提名的贖罪借用了多少 她的書時間浪漫"中的文字.”

這是由於一位在牛津聖細達學院學生,在寫博士論文時發現的.那學生說安德魯絲並沒生氣,只是覺得好可笑,雖然不發怒,她卻認為事件未了,她要討個公道,那位麥可伊文應當被追究.(請參閱Mail on Line

我非常仰慕安德魯絲預備公開向麥可伊文討回公道的立場,雖然後者在他出版的書中,有向安德魯絲致謝.但徐教授在沒有出示立場根據之前,就利用 互文論"當為一個"許可抄襲"的理由來搪塞, 請聽她的說法, 若人物相似,但格性...不同,就不算抄襲.

法庭如何判決下列案例?
裴度對布朗 Lewis Perdeu v.s. Dan Brown
貝金特&理查黎  布朗Michael Baigent & Richard Leigh v.s. Brown
               
徐教授提出的第三案例,有兩部份:

1)布朗所寫"達文奇的密碼Da Vinci Code",被指控抄襲了裴度的"達文奇遺產The Da Vinci Legacy"與 上帝的女兒Daughter of God".

美國法院上訴法庭第二審同意地方法院的判決,那就是理清何謂受著作權法保障與不受著作權保障的工作,判決說,... 著作權法不保障一個概念,但保障概念的表達."該法院更進一步說明,根據總體的觀點,感覺,主題,人物,故事,情節,層次,步調,及背景等,這兩部書在合理努力範圍內,找不出重大相似之處."因此,判決裴度敗訴.

換言之,若是觀點,感覺,主題,人物,故事,情節,層次,步調,及背景等有重大相似,則侵犯著作權就可以成立


2)2006 年布朗又被指控他所寫的"達文奇的密碼"抄襲了貝金特 (Michael Baigent) 及理查黎(Richard Leigh)共同撰寫的"聖血與聖杯The Holy Blood and Holy Grail",結果布朗也勝訴了.

法庭判決的理由如下:

貝金特&理查黎在庭上爭辯時,結論是說"他們寫的是歷史研究,不是虛構. 法官比德. 史密絲(Peter Smith)就認定小說家可自由在不是虛構的故事中引用這些資料,因此判布朗勝訴.

"你不可偷竊"甚麼?

        在達文西密碼的判例中, 說到著作權法不保障一個概念, 我的看法是, 概念是個大前題,而概念的表達則是主題, 根據文學聯繫網路( The Literary Link for Writing essays )為寫論文而下的概念與主題的定義是:    “...重點在於概念不是主題:一個概念是以檢驗人類長闊高深情況的某些工作,但一個主題, 則是一個生命,直接或間接的記載一個有關的主題...

                綜合上述美國的兩個法院的結論,我的心得是

                        i)你不要偷別人的主題,人物,劇情,層次等;
                        ii)  你可以任意取用他人的概念或思想.


互文性焉?抄襲焉?        

      徐教授在她大作的第三部份,將 抄襲有罪"判了死刑,判決如下:

        若情節與結構相似,但故事,人物及細節不同,不算抄襲(威廉姆.福克納對  格雷厄姆.        斯威夫特); 若人物相似,但性格,脾性,性情不同,不算抄襲.(魯斯拉. 安德魯絲對伊. 麥克伊文); 若主題相似,但表達主題的方法,手法,技巧不同,不算抄襲.(貝金特&理查黎對布朗); 若語言相似,相同,但若情景,場景,語境不同,不算抄襲.(威廉姆.福克納 奧德賽)(在此順便提醒徐教授:荷馬的史詩,已久遠得沒有著作權的問題.所有著作權都是有年限的,譬如, 加拿大著作權是在作者過世50年後終止); 若是敘述方法和技巧相似,但用於不同的主題,故事和人物,不算抄襲.
       
        於是, 在不考慮判例, 及法律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object and spirit”) 的大前提下,徐教授就判定上述情況都是 互文"而不是抄襲,若不是加拿大有保障著作權的法律, 她就會使從事文學創作的人, 從此失去要求公道的機會.根據美國最具權威又常被引用的尼馬談著作權法(Nimmer on Copyright)一書中, 引用了愛德華.蕭頓(Edward Sheldon)因米高梅侵權案( A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ction against Metro-Goldwyn)  
時說的一句話: “沒有一個抄襲者可以說他/她有多少沒有抄襲的部份,因而他/她的錯就可以被原諒."


加拿大的著作權制度

加拿大最初的著作權法案是1922年通過的,於1924年付諸實行,雖然已不再受帝國著作權法(Imperial copyright)的管轄,它卻是緊密的依照英國法案而來.直到1988年加拿大聯邦政府作了許多有關著作權的研究後,於1988&1997年作了些許修訂.

自立國以來,加拿大就使用普通法制, 依法庭判例(不是學者高見) 來處理未來相同案件.唯一能管控法庭的就是最高法院.因此美國法庭/或其他國家的法庭判例,不一定能代加拿大法庭作決定,因為這是個獨立自主的國家,同樣的,別的國家也不會受加拿大法庭判例的束搏.

        上述看法反, 可由亞當.立普塔克(Adam Liptak )在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上寫的一篇文章來呼應. 自1990-2002年來,加拿大最高法院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每年有一打之多,這是一位被時報雇用的分析家發現的.在6年之後,每年引述案例已經減少為一半以上,约5個案例.

        同樣的,紐約時報於2009年4月12日報導,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說,他反對引用外國法律在有關人權的案子上.

        徐教授引用美國的判例以支持她以"互文性"的論點為加華作家張翎打氣,即使她所提的判例都能成功地擊敗控方 (作者按: “金山已進入司法程序) , 但美國開放式的公平交易處理型態,卻不一定受加拿大法庭採用, 不信的話, 請看下面的陳述.

     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有關CCH與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的官司,探討到公平交易的問題,法庭因而作出下列結論:

        “說明有關一般性不受限於著作權或保護著作權的考量是很重要的,程序上,一個被控告的人,需要舉證他/她在處理著作時是公平的,然而,將公平交易看成保護著作權的一部份,而不當成是自我辯護,可能更容易了解.任何行為若在公平交易條例之內,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公平交易條例中的例外,如其他在保護著作權中的例外一樣,是使用人的權利, 為了維護適當的在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與使用者的利益之間,必須不要作狹隘的解釋.

公平交易
     
何謂公平交易? “交易二字不難了解, 但若要公平, 依加拿大法就必須合乎下列原則:

1)                此交易一定是為了做研究或私人學習而為,
2)                一定要公平.

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麥克拉克林(Justice McLaclin)指定下列六項定義來查驗是否交易公平: 

1)交易的目的何在
2)交易的特點為何
3)交易的數量為何
4)交易的其他選擇為何
5)交易的本質為何
6)交易的影響為何

結論

維基百科對創作的定義是,"創作可以是任何一種原創的寫作,就這來說,創作是更現代化,並是以進行過程為主, 它的傳統名字叫"文學 因此, 沒有作者可以使用其他作者對概念的表達,說成是他自己的創作,特別是在文學創作方面.

        學者克莉絲丁娜.愛饒(Christina Eira) 發表了一篇論文, 命題為"義務性的互文與禁止抄襲Obligatory intertexality and proscribed plagiarism ,副題為"在研究論文中的交集與矛盾Intersections and Contradictions for research Writing ".這論文是針對Adelaside大學制定的"沒有學生可送審任何不完全是他/她本人的著作,但下列情形例外:

1)凡是用過他人的著作,給予了適當的及足夠的答謝,或
2)若是合作論文敘時先取得評審人的同意

克莉絲丁娜提出下列這問題, 在這合作研究被視為正常的今天,學生 自己’的作品要如何定義?"她提出 義務性的,例行性的在學術界中的‘互文性’與被排斥的‘抄襲’分開...以便一致性的溶入一個更好的,更可行的方法來處理...學術界中的抄襲問題.
 
        連學術界都要區分互文性與抄襲, 何況文學創作? 雖然我們早已失去了文藝創作的純真,難道徐教授還教導我們以 互文性"來掩飾抄襲嗎?難道不希望加拿大法庭帶領我們保護與尊重每個人的著作權益嗎?

2010 年紐約時報有關德國一位姓Hegemann 的十七歲少女, 因抄襲一位名叫 Airen 所寫的 Strobo, 而成為暢銷作家的報導說, Hegemann 辯稱這不叫抄襲, 這叫攪拌”, 也叫互文”, 使得得一位不具名的文學評論家只頒給她的書一顆星, 並譏諷地說: “這是 皇帝新衣的再版.” 現在也讓我來互文一下, 我就套用他文章的標題說: “ 那些買了金山的讀者, 也等於買了妾的兒女’, ‘殘月樓’, ‘鬼魂列車’, ‘收骨人之子 玉牡丹等書.” 這樣的互文, 想必徐教授是會舉雙手贊同的. 

延伸閱讀:無恥呼? 無知呼?


:     Plagiarism: The Worm of Reason

Augustus M. Kolich
College English
Vol. 45, No. 2 (Feb., 1983), pp. 141-148
Published by: National Council of Teachers of English
Article Stable URL: http://www.jstor.org/stable/377221

The worm plagiarism spoils the fruit of intellectual inquiry and reason, and starves the seeds of originality that foster such inquiry…

:      中華讀書網網站

:     Substance is the material or essential part of something, as distinguished from form, which is the observance of a legal or technical manner or order…in order to find out what was done in fact rather than what the taxpayer contends occurred.

Read more: http://www.answers.com/topic/substance-vs-form-concept#ixzz1xjQzLo7s

:    Definition of INTERTEXTUALITY :the complex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a text and other texts taken as basic to the cre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系王佩琴論文 “ P. 349 閱讀與虎文的模糊敘述
 ---  從前五回說起.


:  Intertextuality-Wikipedia : New Testament passages quote from the Old
Testament and Old Testament books such as Deuteronomy or the prophets
refer to the events described in Exodus (though on using 'intertextuality' to
describe the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Testament, see Porter 1997).

Got Questions.org : “The Old Testamen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teachings
and events found in the New Testament. The Bible is a progressive revelation. If you skip the first half of any good book and try to finish it, you will have a hard time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s, the plot, and the ending. In the same way, the New Testament is only completely understood when it is seen as a fulfillment of the events, characters, laws, sacrificial system, covenants, and promises of the Old Testament.

本文轉載自2012.6 "華文文學" 學術雙月刊的11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