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1月 15, 2012

跨國版稅收入的納稅問題

據報導, 居住於多倫多加華作家張翎的大作 “金山”英文版, 在加拿大並不叫座, 又說自發行以來, 賣出不過五百多本, 但這不代表她的版稅收入不多, 因為她在全球, 包括中國的銷售業績量驚人, 據說已超過兩百萬美金的佳績. 有鑒於此, 我在此公開提醒加拿大國稅部,  稽核張翎的報稅紀錄.

依照加拿大稅法第一部第二分部第一小節 (Subsection 2 (1) of Part I of the Canadian Income Tax Act), 加拿大居民要根據全球收入申報所得稅. 假如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也認為張翎的收入應當向中國政府納稅, 兩國就得根據加中兩國稅務協定來解決問題了.
雙方如何著手呢? 簡單, 首先就是看她算那國居民.

根據上述稅務協定, 若她在加國有房子 (a home in Canada);   在加國有配偶或同居人(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在加國有私人財產, 有社交或經濟關係, 或有駕照, 銀行戶頭, 信用卡或健康保險等, 她就算是加拿大居民, 就要向加拿大納稅.

但在這同時, 若她也居住於中國, 也可能被認定為中國居民. 遇上這種情形, 就得引用突破僵局的條款 (tie-breaker rules), 加中條約在這方面是怎麼說的呢?  首先要看下列數點:

- 她在加拿大有依賴她為生的眷屬嗎?
- 她在加拿大有車, 或傢俱, 或私人財產?
- 她在加拿大有社會關係嗎?
- 她在加拿大有經濟瓜葛嗎?

此外, 還要看她與加拿大有無下列關係:
- 有加拿大駕照;
- 有加國銀行戶頭或信用卡;
- 有家國任何一省或特區的健保卡
加中稅務條約在突破稅務條約僵局中說:
- 那人在那個國家有永久住所, 就得向那個國家納稅;
- 但若那人在兩國都有永久住所, 就看他(她) 與那個國家有較密切的個人及經濟 關係 (切身利益的中心 );
- 若無法確定切身利益的中心, 或假定那人在兩國皆無永久居所, 那就得看(他)她習慣性地居住在那一國了;
- 若那人習慣性居住於兩個國家, 就得看他(她)是那國公民;
- 若他(她) 同時是兩國家的公民, 就需要雙方主管單位( competent authority) 來作決定了.

事實上, 到目前為止, 我認為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分局, 至少應當已向張翎以非居民身分, 預扣了10% 賣出的”金山”的版稅收入 (ROYALTY),   若非如此, 就是失職, 但願在失職的人員中, 沒有我當年的學生, 都不曾聽過我講解的 “ 跨國反避稅”課程.

此外, 我也要提醒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分局, 不妨作個張翎資金來源與運用的分析,  因為上述10% 的預扣稅, 必須在下列情況下才能以如此低的稅率收繳:

1. 若張翎被認定是加拿大居民;
2. 若張翎沒與中國國內居民分攤版稅,
3. 若張翎將版稅與國內人士分享, 那些”沾光”的國內人士們, 就應當依中國稅法繳稅, 因此張翎的預扣稅, 只須依10% 的淨收入來繳納.

今日讀到新華網在六月七日的報導, 說中国反避税防控体系已形成, 可 年堵百亿元税收流失 , 很遺憾, 到現在國內才重視貨物價位轉移 ( Transfer pricing ), 其實這問題早就該受到大陸國際稅務及反避稅/反漏稅的稽核單 位重視了.

在這同時, 我也呼籲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分局加強反國際漏稅 ( Tax Evasion)的抽查,  根據加拿大稅務制度, 前者得依民法處理, 後者必須依刑法處理, 兩者差別甚大, 因為後者還會被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