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2月 12, 2012

IRPA第87.3 條是雞毛, 不是令箭

自今年七月一日起, 加拿大聯邦政府暫停接受技術移民 (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申請 , 但這並不影響已獲得提供合格工作(job offer)的申請者, 或在加拿大工讀博士的申請人, 因為他們可根據下列方式提出申請(applying under the PHD stream), 而 新修法的技術移民類別則預計於明年實施.

若是您目前在加國工作, 或是畢業於加國的外籍學生, 政府認為在這種情況下, 您是很容易就溶入當地社會的, 因此十分願意協助您由臨時居民轉變為永久居民. 為什麼呢? 因為您已了解社會結構, 並已對加國經濟作出了貢獻, 何況您已能說英語或法語, 並有本土經驗, 自然就成為受歡迎的移民人選.

回想當年我在亞伯達省擔任移民定居委員會委員時, 就發現雖然政府委屈求全地設計各種方案來歡迎移民, 結果作的還是賠本生意, 因為許多移民因為語言的困難, 無法成功創業或就業, 更別說融入當地社會了, 再加上思鄉之情,許多人因此日子過得默默寡歡, 一旦拿到公民身分後, 就紛紛回流, 造成加國政府不少損失, 因為那樣, 政府也學 “精” 了, 這才有修改技術移民及其他類別法令的念頭.

在各類移民方案中, 現在又多了一項叫“加拿大經驗類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CEC)”, 因為這方案對加國而言, 更勝“古老” 的技術移民類, 您若符合某些條件, 現在就可直接根據信條款提出申請.

怎樣才符合這新興移民類別的條件呢? 請照下文處理:
- 由於這是聯邦政府移民部的項目, 若您想到魁北克省定居, 就不合用;
- 您必須是:
o 在加拿大至少有兩年全職, 或相同時數的半工,合乎技術移民類別工作經驗者, 或
o 自加國大學畢業, 至少有一年以上在加拿大合乎技術移民類別的工作經驗者, (或有相同學經歷者)
- 您獲得加國工作經驗是由於通過合法的工作或學習許可;
- 您需在加拿大境內工作時申請, 或離職一年內提出申請;
- 您須附上語言考試(由加國移民部委辦單位負責)的成績, 證明您符合語言最低須要的標準.

註: 技術移民的三大分類, 包括經理人員類(Managerial occupations ), 專業人員類 (Professional occupations) 技術職業及技術勞工類 (Technical occupations and skilled trades ),  並請上網查詢細節.

除此, 別忘了我們的俗語 : “萬事俱備, 只欠東風” 是不行的, 換言之, 若您沒點儲蓄來負擔自己與妻兒來到加拿大後, 在還沒找到工作前的生活費用的話, 您的申請可能會遭拒絕.
現在話分兩頭說, 符合新規定的移民申請人自然高興, 因為他們變得 “在後的竟在前” 了, 而那些早在今年七月一日前, 就有近280,000申請人於2008 年2 月28 之前就送了件的技術移民申請人, 還在癡癡地等待時, 卻在這是接到修法的 “惡耗”, 怎不令人難以致信?

那份失望, 徬徨與無助是可想而知的, 有的本著 “打落門牙和血吞”的精神, 吃了悶虧還不敢張揚, 因為申辦移民, 通常是 “不足與外人道” 的事, 何況在加國人生地不熟, 求助無門, 而一般說來, 他們都平均等待了四年半的時間, 最長還有等待了九年的.

雖然移民部同意退還各人已繳付的申請費, 但他們忽略了申請人為移民加國, 付出了多少心血, 懷著多少夢想, 作了多少生涯規劃, 豈知等白了頭, 到頭來竟是一場空, 怎不令人灰心? 若我是他們, 我會聯絡加國律師提出告訴.

加國移民部長說, 他是為 “整頓” 申請人過多而產生的"堵車” 問題, 才來個重行洗牌的辦法, 將以往的 “欠債” 一筆勾銷, 改投換面, 另起爐灶.

但他卻從未自我檢討,移民部是吃什麼的? 既然多年申請人過多, 國內人力市場消化不了 , 為何還連續向國外徵求人才? 為何不早幾年就將 “技術移民” 叫停? 怎會一拖再拖, 弄得不可收拾? 禍延有誠信的申請人? 這種食言而肥, 棄申請人不顧的作法, 在民主國家尚屬罕見.

當然若不是國會為部長撐腰, 他也孤掌難鳴, 在一批頭腦像漿糊的國會議員同意下, 原來的IRPA 在2008 年2月修訂, 介紹第87.3條, 立法通過, 附以移民部長特權, 以部長命令來推翻先前的立法, 也就是授權部長 “合法毀約”.

政府若是這樣對待加國居民, 就要 “換人做做看” 了, 但他們 “食言而肥” 地非法對待移民申請人, 以為可以高枕無憂, 不料有些移民律師願意扮演 “無敵勇士” , 代表技術移民申請人上訴, 於是官司就打上了聯邦法庭.

這裏只提一位代表671位申請人的主控梁先生案例.  

梁先生來自中國, 以移民部信息技術 (Information Technology) 高級經理徵才類別提出申請, 而加國移民官於2007 年10 月11 日收到他的申請表格後, 根據2010 年3月10日的電腦評審, 他被告知獲81 分, 而過關的最低分數為67 分, 因此他毫無疑問地通過評審.

雖然如此, 他的申請案件卻照樣被積壓, 遲遲沒有消息, 於是他寫信查詢, 北京簽證辦公室卻回答說: 目前我們並未積極處理於2008 年2 月27 日前送件的申請, 因為我們已有了足夠的申請人. 有關2008 年2 月27 日以前的申請案件處理情形, 將根據最新資訊予以通知.

而移民部長還認為, 這樣暫停處理超過600,000的累積案件, 並不構成不合理的拖延, 因為他們將將依2008 年的最新修法處理案件.

新法究竟說些甚麼呢? 您就知道移民部長的權柄有多大了:
1. 授權部長發出指令(Ministerial Instruction), 看他中意那些申請人;
2. 授權部長食言而肥, 不必對先前依法承諾的徵選過程負責, 儘管發出指令, 打申請人的回票;
3. 這新修的法令, 除給予部長 “遮天蓋地” 的甄選權力, 還給了他修改移民甄選資格的權力, 包括移民申請合格類別, 對技術移民類甄選人數等.

這可不是我亂唄的, 請參閱加拿大聯邦法庭判例 Docket: IMM-9634-11, IMM-137-12, “Background” 第5段的原文說法, 不就是我上述綜合的那些嗎?

In response to this problem, the IRPA was amended in February 2008 to introduce section 87.3. The amendments authorized the Minister to issue instructions regarding which applications would be eligible for processing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and removed the obligation to process every application received. The amendments granted the Minister broad authority to triage the applications according to revised eligibility criteria,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ategories of applicants, global levels or quotas for all FSW applications, and sub-levels or quotas for particular occupations.

好在法官到底是位西方 “包青天” , 在聽完雙方的陳述後, 判決說, 87.3 條不等於中止了移民部長應 在合理時間內處理申請案件的責任, 尤其是處理那些申請已被接受的案件… 因此法官認為梁先生是該獲得一個司法補救措施的.

請看原文如下: However, section 87.3 does not eliminate the Minister’s duty to process applications in a reasonably timely manner, at least those applications that are accepted for processing... I therefore find that Mr. Liang is entitled to an order of mandamus.

我雖不是申請技術移民的一員, 但對移民部的失望, 與許多朋友們一樣, 不言可喻, 唯一覺得安慰的, 是法官的看法, 因為移民與難民法案第87.3 條並非移民部長的令箭, 既然你做錯了, 就要採取補救措施. 而我, 為了這判例, 才對加拿大拾回了信心.